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消息,针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,欧盟做了三项修改:一是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 3个月修改为立案后7个月,最迟不超过8个月;二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,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;三是规定在抽样调查的案件中,不论抽样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待遇,所有非抽样企业的税率不得超过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。
谈到具体影响,著名律师陈幻中表示,将调查机关作出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期限由立案后3个月调整为立案后7~8个月,属于延长程序,将打乱中企等申请“市场经济地位”诉讼节奏,降低胜诉率;无故延长4~5个月裁决期限也会增加企业应诉成本。
至于后两项修改,则更为严苛,引用陈幻中的话说,就是“未审先判,毫无道理”。
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讲到,条款修改之前,应诉反倾销的企业均可以提交“市场经济地位”申请,哪怕未成为调查机关抽样企业,只要“市场经济地位”申请通过,便具有享受较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。
而修改后,傅东辉直言,由于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,如此一来,未被抽样企业即使具有获得“市场经济地位”的事实,但由于修改后的程序剥夺了他们提交申请的机会,最终仍将承受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。这对于原本能享受到更优惠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机会,且具有“市场经济地位”资格的企业来说,是极大的不公平。“特别是抽样多少家企业,选什么企业,还都是调查机关说了算。”陈幻中说。